我們根據《汽車租賃業(yè)管理暫行規(guī)定》的規(guī)定,發(fā)現“第六條 經營汽車租賃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技術經濟條件:
1、具有法人資格;
2、須有不少于汽車車輛價值5%的流動資金;
3、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,停車場面積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賃汽車投影面積的1.5倍;
4、配備汽車不少于20輛,且汽車車輛價值不少于200萬元。租賃汽車應是新車或達到一級技術等級的在用車,并具有齊全有效的車輛行駛證件;
5、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管理人員,在經營管理、車輛技術、財務會計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其以上職稱的專業(yè)技術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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